院會食管法三讀提高罰則分廠分照吹哨者條款食安實驗室全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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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11/18 09:28:00
最後更新2019/12/25 01:31:52

今(18)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歷經九回合、近19小時朝野協商,終於三讀通過,立法院長王金平敲下三讀議事槌,針對舊法衍生出的「法人除罪化、消費者保護、吹哨者條款、食安會報入法、設置食品警察」等五大爭議,分別藉由重刑重罰與防止脫產、放寬健康危害的認定、保密檢舉人身分、定期召開行政院級與縣市級食安會報、由保七總隊協助稽查食品藥物安全等措施,以回應社會各界對維護食安的期待。

新法提高罰則、要求分廠分照、設置食安實驗室

在新法施行後一年內,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工廠必須落實「分廠分照」,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的藥品製造業者兼食品業者,不受此修法條文限制。上市上櫃、或達到一定規模的食品廠,必須設置實驗室,當食品安全的第一道把關者。

在食品成分的標示上,有兩種以上混合物時,必須要依照含量多寡,由高含量至低含量標示。過去食品僅須標示負責廠商,現在要將製造廠商、受託廠商或是輸入廠商的資訊完整曝光,讓消費者知道自己買的產品是由誰製造、進口。未來食品廠必須使用電子發票,讓政府建立起數位追蹤系統,以避免食品、工業原料混用,卻難以追溯來源和流向。

修法後對於違反《食管法》者,也會求處比舊法更高額的行政罰鍰或刑度,消費者進行訴訟時,在「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上也較為寬鬆,只要有「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就會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

在檢舉人的保障上,除了設置檢舉獎金,依法規定必須嚴格保密檢舉人身分資料,如果公務員有洩密情事,必須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

同時,新法規範行政院設置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進行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直轄市、縣市政府也應由首長擔任召集人,每三個月召開會議,負責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讓食安會議確實入法。

在「食安警察」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將修正刑事警察局與保七總隊的職掌項目,增訂協助稽查食品、藥物安全。

《食管法》後,《兩岸監督條例》之爭山雨欲來

不分朝野立委,均表示這次《食管法》篳路藍縷,慶幸在今天三讀通過新法。而今日中午程序委員會決議,本週五(21日)院會第一案仍排定審議《食管法》,而《食管法》今日已經三讀通過,本週五的決戰重點將是哪一項法案?

台聯黨團總召賴振昌接受《沃草》專訪表示,在野黨團原本擔心今日無法完成三讀,也擔心國民黨團為了取得主審優勢、強渡《兩岸監督條例》,因此目前仍把《食管法》列為第一案,第二案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五個法案依序是是《所得稅法》,《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以及備受爭議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復議案。

賴振昌進一步說明,《食管法》完成三讀後,國民黨仍可能以提出「議程變更」調換提案順序,將《兩岸監督條例》復議案再次排入第一案審議。他也表明,在野黨不會在《兩岸監督條例》復議案上退讓,「若國民黨真的這樣做,在野黨方面也會有所反制」。

撰文:蕭長展、陶曉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