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立院過初審 移民署收容外國人15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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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10/20 14:44:00
最後更新2019/12/25 01:33:17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修正草案,未來移民署收容外國人,將有十五日的限制。新法因保障基本人權,符合國際兩公約規範,獲朝野立委一致支持,法案順利通過初審。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文,《入出國及移民法》因未於外國人遭遣送處理作業期間,授予暫時收容人即時司法救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意旨;此外,暫時收容非由法律審查決定,違反「法官保留原則」,因而遭大法官宣告違憲,條文將於民國104年2月6日失效。

行政院提出的《入出國及移民法》草案規定,移民署收容外國人,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天,且必須於「暫予收容處分」做成前,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修法內容快速達共識,於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

除了政院版《入出國及移民法》,立委也提出不同修法構想。其中,李桐豪提出第三十一條修正案,牽涉外國人離婚後兒女監護權問題;簡東明表示傳教士子女年滿二十歲將無法依親,失去居住權,希望能修改第二十三條及二十五條,延長其居住權;陳其邁則認為,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已具我國國籍的「無戶籍國民」取得身分證門檻比外籍人士更為嚴苛,顯不合理,因而欲修改第九條法條。三件修正案皆由人道角度出發,內政委員會表示肯定,但法條內容將由內政部研議可行性,將送交朝野協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