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過就可能被押賴中強預防性羈押不適用妨害公務違反集遊法

發佈時間2014/4/30 12:59:00
最後更新2019/12/25 01:41:48

今(30)日內政部次長陳純敬在記者會上表示,越來越多民眾以「路過」方式阻撓立委進出,甚至霸占重要的交通幹道,警方未來一定會採取更強勢的作為,除了逮捕違法民眾外,也會將蒐證資料交給檢察官,做為預防性羈押的證據。此消息一出,讓網友大罵「白色恐怖回來了」,律師賴中強指出,預防性羈押必須經過法院裁定,不是檢察官可以片面決定的,而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妨害公務、違反集會遊行法都不在可以實施預防性羈押的法條之中。

白色恐怖再度降臨?

賴中強:預防性羈押非檢察官可片面決定!

直接管轄警政署的內政部,今日向媒體宣告,未來對於屢屢上街抗議的「累犯」將採取更強勢的作為,除了逮捕現行犯外,也會將蒐證資料交給檢察官,做為預防性羈押的證據。這消息在PTT上引發喧然大波,網友ppHomer大罵:「預防性羈押隨時可抓任何人!台灣人權退回白色恐怖時代了。」網友peace1way也質疑:「不是有句話叫,法律之前,人人無罪嗎?現在是什麼狀況?」網友MermaidFA也怒嗆:「敢這樣搞上街的人只會越來越多!」

沃草團隊專訪聲援318學潮的律師賴中強,希望能釐清執法單位能行使預防性羈押的條件,以及「路過」抗議等行為,是否構成被預防性羈押的條件?賴中強指出,預防性羈押必須經過法院裁定,不是檢察官可以片面決定,而法院也會非常謹慎斷定預防性羈押的必要性,只有當事人「有反覆實施同一項特定犯罪的高度可能性,而且有羈押必要」時,才可以實施。

賴中強表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規定,能夠讓法官認為有預防性羈押必要的罪刑,有竊盜、搶奪、詐欺、恐嚇取財、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放火罪、準放火罪這類當事人可能有偏執狂行為的罪刑,以及以拘禁或其他非法方式構成的妨害自由罪等等。賴中強說:「不管是妨害公務、違反集會遊行法,都不在可以實施在預防性羈押各款條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