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貿30秒闖關的背後——沃草懶人包詳解

發佈時間2014/3/25 15:46:00
最後更新2019/12/25 01:43:40

〔沃草國會無雙主編,洪偉〕

沃草懶人包,〈台灣民主危機——黑箱服貿30秒強行闖關始末〉的寫作策略很簡單——透過拋出事實陳述來顯示整件事的荒謬。

或許有人對「懶人包」省去的細節感到不滿。從「有黑箱/沒黑箱」的爭議來看,也不得不承認「黑箱服貿」是一個曖昧的說法,它的「口號」性質要大過「描述」。也有些人始終沒有充份理解此事的嚴重性,還以為純粹「只是因為不滿現在的服貿協議內容」而已。

本文最主要的目的,是作為〈台灣民主危機——黑箱服貿30秒強行闖關始末〉的一個補充,目的在於說明沃草為什麼將這次的事件表明為「台灣的民主危機」。

我暫且懸置「黑箱」的語用,放下直覺性的爭議,而是直接來談此爭議中的核心、談「黑箱」這個豐富詞彙背後的政治社會現象,即憲政體制的「失靈問題」。

因為詳解了立論,而文字稍長,麻煩大家多用些耐心了。

「兩岸不是國際」的法規缺口

1. 服貿協議需要國會審查嗎?

國民黨立委張慶忠曾在公聽會中放話「服貿協議是一個行政命令,因此要是三個月沒有處理完,便不需要通過立法院審查」;3月17日這一天,也用他的行為實踐了這一點,以主席的身份在30秒內決定了服貿的未來。

「服貿」究竟該以行政命令頒布,還是必須通過國會審查才能生效?事實上張慶忠委員引用的法規是真實存在的,即《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雖然張慶忠委員的做法可能是合法的,但「合法」在這裡卻顯得非常不妙。因為這預設了兩岸之間的一個荒謬的現狀描述,而這個描述居然被當作是立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因此是不切實際的一個原則:聽來曖昧的「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不只是口號,而是事關重大政策方向的行政理念。

在台灣政治史上,兩岸協議問題紛爭不斷,主要原因是因為:我們國家聲稱自己統治了一個屬於另一個國家主權的領土。

在政府給定的「一個中國」的政策原則下,大法官也不得不進行迴避(固有疆域問題與憲法無關,釋字328號),在釋字第329號(1993年)中,解釋了「國際條約」必須通過國會審議,但依然對「兩岸協約」不予解釋。

也因此,明定兩岸協議只能由立法院「備查」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才不致違憲:「協議之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2. 「逐條審查」並非最好的結果,但仍不容僭越

我們可以看到的是,「一個中國」不只是口號,「中國因素」不只是一個抽象情勢,而是對國家安全、外交、立法、社會有實質影響的指標性原則。

我不需挑戰「一個中國原則」,但是我必須說:這個原則最多只該停留在某種模糊的兩岸共識,而不該將實際的台灣社會安全、國家立場與人民權利等考量,全部放在這原則之後。

台大教授國際法專家俞寬賜在〈我國「條約締結法」之擬議〉一文中,嚴肅地討論過這樣的狀況,他說「事實上,台灣海峽兩岸未來談判及協議究應如何規範之問題,正是加速立法院因『締約監督權』之行使而與行政院發生爭議的一項關鍵;也是立法委員陳建平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的動機之一。」但不管是大法官會議解釋,還是各種關於締結條約的法律草案,對兩岸協議都缺乏規定,因此他認為:「由於兩岸協議難免涉及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和國家的利益,如果全然忽視立法院的監督,恐非正途。」

也是因為這樣,國會在2013年6月21日的朝野協商中,才會以「必須通過國會逐條審查才能通過」作為結論,勉強想補充現行法規的不足。但是張慶忠委員,作為國會一員的放話發言與行徑,都完全看不出對此考量有任何的理解、對國會有任何的尊重。

服貿協議必須受國會監督

3. 法規缺口難以填補

即使是最樂觀的台灣人,看到了香港的狀況,都應該對與中國自由貿易抱持某種程度的警惕;再不願意面對兩岸政治,也都必須起碼承認:政治與經濟不是能完全分開來的事。

也是因為這樣,當國家政策不將兩岸間視為「國際」,因此使得兩岸協議無法被國會監督時,問題便浮現了出來。

為了因應這個問題,要求法制化「兩岸協議的簽訂」已經不是頭一遭。其實,在1997年、1999年,時任行政院長的蕭萬長都曾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但無疾而終。

甚至到了2008年,國會於朝野協商中又再要求陸委會應儘速研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對國會的決議,陸委會則表示「沒這必要」,並依照兩個理由忽視了國會的要求:一、兩岸條例已經是特別法,不要「再立特別法審核它」;二、現行兩岸條例的規定已符合釋字第329號,沒有違憲。

這個「沒這必要」,其實意味著「兩岸協議只要按照以往的做法就好」的意義。

4. 服貿協議須受監督的理由:「社會衝擊」與「分配正義」

拉大歷史視野來看,服貿爭議的起源並不是這短短幾年內的事。

兩岸協議簽訂,在此次所爆發的問題,在於「民意無法落實」上。一個原則是:沒有經過國會審查、而只是下達行政命令的東西,和有經過國會審查的東西,效力是不同的,考量的事情也是不同的。簡單來說,國會就像是國家通過的認證,理想上的意義在於確認:「民意」是否有被充分考慮?

對於一個合理的憲法民主國家來說,一個政策及法令涉及龐大的人民權益的再分配與衝擊,以及涉及國家整體走向,必須透過國會進行監督,以保障這些是合乎民意的。這除了是利益迴避的原則、透過「程序正義」來落實「分配正義」的必要手段,也是「主權在民」的原則。

俞寬賜教授也建議,「為遵循憲法分權原理,兩岸協議尤應準用關於條約之規範。」,因我憲法明確訂立了行政與立法分立的原則,立法院既享有制定法律及「議定有關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的權力,那麼「凡是涉及此等權力之兩岸協議,當須送立法院議決,庶幾行政機關乃不致以締結兩岸協議之手段,潛越立法院的權限。」

當兩岸間不是國際,所暴露出的問題在於「一個將動搖到國家根本與人民權利再分配之事,被草率地看待」。這樣的草率,我們可以從政府當前給出的「影響評估」來看。

自由貿易協議必須被監督,有兩個理由,一個是「社會衝擊」(包含「中國因素」與「市場衝擊」),另一個是「分配正義」。

忽視國家安全與社會問題的服貿協議

5. 為什麼說評估不充份?

要看政府對於服貿的草率態度,我們可以來看看政府提出的評估報告。

如果我們好好讀一下〈兩岸洽簽服務貿易協議對我總體經濟及產業之影響評估〉,只要稍微對社會科學有些理解,便會感到驚訝,因為這是一份「風險」極少,而且所有衝擊都「較小」、「有限」、「影響較輕微」、「不大」、「無重大」、「都已防範」的評估。

你可以不認同我下面說法:我真的很懷疑這根本不是一份「評估報告」文件,而是一付說帖,是為了說服立法委員用的。就如同在服貿公聽會中反覆跳針的「利益極大化,衝擊極小化」一樣,這都是政策宣導的語言,而不是溝通與討論的語言。

或許你可以更慈善地相信這是份評估報告。那撇開對「0.0250.034%」的經濟成長率、「0.150.16%」的總就業成長幅度是否滿意的問題不談,更大的問題將是在「這份報告未涉及的部份」。

我們如果對社會有點了解,就知道純粹總體經濟的觀點其實存在著盲點:

  • 缺乏結構性影響評估:沒有考慮到經濟體系在資本累積、資本結構改變和政治力量介入的時候,會如何對社會、治安、經濟結構本身與政治體系造成影響。「中國因素」完全被忽略。
  • 權益分配沒有受到監督:沒有揭露究竟在這樣的協定簽署底下,哪些產業被當成籌碼、哪些產業被當成優勢、哪些產業被衝擊得比哪些產業更大。

這是為何這次在簽訂重大的協議時,專家學者不斷要求:必須提出社會評估和國安評估,先將這些影響全部擺在檯面上,要嘛請業界充分了解、要嘛請學界充分討論、要嘛問人民要不要買單。

前幾天,還看到一份名為「【五分鐘看懂 】為什麼要支持服貿?」的懶人包,可笑地飲用了官方網站上的一份文件,信誓旦旦地說:「當時政府跟很多產業、公會理事長協商,才去談判。 都有錄音、紀錄哪些人有被聯繫,以下僅附上部分資料,光這份就有20位業者觀點: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業者觀點(2013年8月20日)。」可笑的地方在於這份資料不但是2013年8月20日才釋出的文件,更非所謂「資料」,而只是一份「廣告文宣」(此文件第一頁的右下角,上面就印著「廣告文宣」四字)。

除了這份「總經與產業影響評估」外,政府已經沒有其他影響評估了。如果你到服貿協議的政府官方網站,你只會看到這份評估,以及政府毫無根據與早已沒信用的一堆擔保文宣。

不管是「社會評估報告」還是「國安評估報告」,政府到今天都始終沒有提出來。在民間,這激起許多學者與專家的反彈與不滿。包括:

學界與民間的批評,一直在說的是:政府現在的態度實在太過草率與天真了。但是政府卻不斷用更天真的語氣在重複著「利大於弊」——一次兩次或許還挺俏皮幽默,久了就讓人感到十分不耐煩。

剛愎自用、拒絕溝通的行政權

6. 限制國會監督權並非國際慣例

面對民間爭議,政府的態度卻始終剛愎自用、拒絕溝通。

政府說「有找業界進行無數說明會」,即使我們姑且相信,但當前行政權的盲目還是反應在兩點之上:一、即使已經這麼多學者提出警告,政府依然未正視服貿將造成的對社會和國安的衝擊;二、即使已經這麼多民間聲音表示疑慮,政府從未對服貿中的權利分配問題做出說明和解釋。

政府的回應只有一句話:「服貿一定要簽,效益極大化,衝擊極小化。」不將民間考量與專家聲音當一回事,一心只想要營造「有利服貿審查的社會情勢」。這件事情,各位可以在公聽會以及一直以來的政策對話過程中看到實際的進展狀況。

但這些都比不上政府的一個態度來得更惡劣,這態度甚至使得公聽會完全失去意義:「一個字都不能更動,一定要過。」

這個「一定要過」包含兩點「不可能」:一、服貿不可能重新談判;二、服貿協議內容不可能「保留」(不可能逐條審查)。

讓人覺得無法接受的是,在國際慣例上,「再談判」完全是可能且合理的。

原因在於,對於國際協議而言,即使行政權成功簽訂了協約,在國內依然必須通過國會審查通過,這是民主憲政國家能普遍理解之事。在國際談判中,要是在國會審議中無法通過,或是修改了任何一條,政府都應該和對方政府進行再談判,無論結果將是重新談判還是保留條文。

讓人不解的地方在於,政府理應為我們爭取到最好的談判位置,而政府卻不斷在還未嘗試時就首先示弱。甚至,民主國家一個談判上的優勢,也就是在我們公民往往比行政權要求得更多、更容易不滿,這本來都可以是政府的談判籌碼,但政府卻從一開始就打算「罔顧民意」。

雖然對於協議內容是否能夠保留而言,在學理上可能有爭議的,但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姜皇池在〈論服貿協議之審議〉中說明了「保留」沒有「不可行」的問題,只有雙方是否同意的問題: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一九九九年的年度報告書針對此有詳細報告,認定此不構成問題,因為若當事方同意,則根據新內容,若當事方不同意,則重新談判,因此無庸於條約法公約中有所規範。」

「重啟談判」與「提出保留」,原先就是國會對政府所簽訂的雙邊條約「不同意時」可能採取的方法,並非「絕對不能談」。但是以馬英九為首的政府官員們,卻從未將這兩個選項揭示出來。甚至以「國際信用」為由,不斷表示:「服貿一定要過。」但這個國際信用的理由,在美國國務院的回應中,顯得並不可靠,這件事情實已被國際定調為「兩岸間的私事」。

事實是,政府以各種各樣的理由和手段,在體制中巧妙地規避掉所有的國會審查。《服貿》從開始簽訂時便已不受國會監督,而簽訂完以後,也逃避接受國會的審查,直接以行政命令只讓國會進行備查。甚至從頭到尾以「機密」為由,讓所有簽署協議的過程,直到今日都未曾公開。

有些人說「談判黑箱是國際慣例」,我不認為這種說法有在與社會進行任何對話,而只是自溺地、毫無誠意地發言。當談判不斷逃避民意監督時,這樣的黑箱只能是「獨裁慣例」。

權力分立的憲政理想

7. 民眾的訴求與憲政的理念

這次,主席張慶忠三十秒宣告「服貿出委」,在表面的荒謬下,其實存在著更嚴重的問題。那就是行政權已無法被監督的問題。

如同許多觀察家的洞見,主席張慶忠在這次的事件中僅僅是一個引爆點與棋子,真正的問題在執政黨上下、左右通達的傳令模式。要是沒有行政院長江宜樺、陸委會主委王郁琦等在部會報告時無瑕疵的跳針,沒有黨鞭林鴻池毫無轉圜地強迫國會接受服貿,要是沒有國民黨不惜祭出黨紀強推,要是沒有黨意立委與合作的在野黨立委,這一切都不會發生得那樣順利。

仔細想想會發現,更深刻的原因就在於「執政黨所推動的一切,在體制中已經無法阻擋了」。

當總統堅韌了執政黨主席,這一位毫無民主憲政格局的領導者,不僅掌握了行政走向,更掌握了多數民代的意志。無論是在這次的服貿爭議來看,還是在先前「王金平院長關說案中」非法監聽的情事,都看不出總統有尊重「行政權力應受限」的憲政理念的高度。

民眾的訴求可以概括到兩點:

  • 反對讓這樣的「執政黨體制」能夠繼續毫無顧忌地,在無視民意的狀況下運作。
  • 要求必須讓服貿,以及現有的缺口「兩岸協議」能夠法規化,從此落實國會監督,並讓公民監督。為此,民間學者專家已草擬出「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監督條例)」,並且要求「將協議案退回行政院直到監督條例通過」。

也是因為這樣,「逐條審查」從來不是此佔領活動的主張(一篇名為《孩子們,回家吧!》的文章似乎依然搞不明白這一點),此活動的主張一直都在反對政府透過執政黨所進行的拒絕溝通的獨裁專制作為。

到這裡,我已將沃草懶人包的立論基礎儘量補充完善。

8. 人民必須監督才可能真正落實「民意」

但要提醒公民的是,即使是在活動的訴求被採納以後,人民也應積極介入事後的監督與關心。在國會發生的大多數情事,人民都有權利知道,也都有辦法知道。行政權可能獨斷、可能隱蔽資訊,但是人民有權利與權力要求立法院將資訊開放出來,攤開給人民看。

當人民覺得不滿意時,便拿起電話向你的立委施壓,甚至發起罷免。如此一來,立法院才能更加稱得上是「代表民意」。這也是沃草經營「國會無雙」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