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服法竟保留三年條款圖利外勞仲介 連藍委都看不下去

發佈時間2015/9/18 10:16:00
最後更新2019/12/25 01:25:46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將外籍移工的居留年限由現行的12年延至14年。但原本社福衛環委員會已決議刪除的「三年條款」,再協商後卻被保留。連國民黨立委江惠貞都看不下去,痛批協商後保留「三年條款」的版本,純粹是為了圖利外勞仲介。

《就業服務法》的內容在規範政府及民間企業提供就業輔導與服務,而為了保護本國勞工,也有專章規範「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其中第五十二條除了規定移工居留的年限,還規定他們每三年要出國一次。

根據相關條文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條文所指的第四十六條第八款至第十款的外國人則是指,「八、海洋漁撈工作。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因為我國勞動政策失當,民間不斷要求延長移工的居留年限,過去已經多次修法,三年前就因為陳長文呼籲,從九年延長至十二年,如今在社會壓力下又再度延長。且為了避免移工滿足符合領取勞保月退的十五年年資,協商後三讀的版本只延至十四年。

移工團體長年批評「三年條款」,也呼籲修法,結局卻大不同。現行規定在居留年限內的移工只要三年一到,就必須出國,再回來工作又要付出高達八、九萬的仲介費,雇主也必須面臨空窗期,是彼此雙輸的局面,唯一受益的只有仲介。

在移工團體長期爭取及部分立委呼應下,本屆立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原已決議將原條文「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予以刪除,卻遭既得利益的仲介施壓。移工團體 16日也曾在立院門口抗爭,呼籲立院不要犧牲移工,應將此條文刪除。

國民黨立委江惠貞在三讀通過後也表達遺憾與譴責,她表示,三年出國的條款「不人道」、「不合宜」,純粹是為了「圖利仲介」而已。